【文字解读】地下空间车位租售相关问题解答

  

【文字解读】地下空间车位租售相关问题解答

  答■■◆◆:能,《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小区内已购买地下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利人需转让商品房房屋的,地下停车位应当一并转让。需分别或单独转让地下停车位的,应当优先转让给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

  答★■■◆:在车位租赁合同期限内,车位产权所有人不得出售给他人,违反合同的可申请仲裁赔偿★★■◆◆。合同期内,出售车位优先租赁人购买,若该租赁人放弃购买,合同期满后,可出售给本小区其他业主。

  答:★◆“在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求的前提下◆◆★■◆★,仍有空余车位的,可出租给本建筑区划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停车使用,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此■◆■■◆★,非小区业主可在上述情况下提出租用停车位申请■■。

  答:公积金贷款不支持购买车位■◆■★◆★。现行的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大修等自住房◆■■★★◆。

  ②机械式停车位★★■。恩施州住建委2018年7月16日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三、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停车位■★■◆■★,其租售方式应当与产权性质一致■■:(四)机械式停车位◆■◆■。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得销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租金扣除必要费用后由投资人所有。

  答:具体视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如果是签订内容赠送的使用权,则不可办理产权证;如果签订内容赠送的是产权,且赠送车位不属于人防车位,则可办理产权证。

  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下工程,规划用于停车位和车库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租售停车位、车库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指导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下停车位和车库属于人防工程的,非战备时由建设投资人租赁给业主停车使用,停车位◆■◆◆■★、车库租赁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

  答◆◆◆★■★:在满足本小区业主之前,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答■★★:需要◆★。恩施州住建委2018年7月16日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四■★■、(三)出租停车位的,应明确出租的时间、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

  答: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建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销售、转让★◆◆。因此单建的商业广场的地下车位不可以进行分割销售■◆■◆,但可以出租使用■■。

  答:意味着买房的同时,便可以购买车位。房子是期房■★★◆◆,车位也是,不必等到初始登记以后再销售。

  答:按《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恩施州住建7号文)产权归属分四种情况:

  (三)产权停车位。建筑区划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首次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不含人防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现状,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

  答:我州内人防车位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根据恩施州住建委2018年7月16日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中“三、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停车位,其租售方式应当与产权性质一致★◆:(二)人防停车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平战结合地下停车位,建设单位应用红色标注或划定范围,按照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投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但须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答: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答:租赁车位合同到期后,若无本小区业主提出购买预约申请,则可优先由租赁人购买本车位■■■◆。

  答:不是◆★◆★★★,地下空间是指属于地表以下■★◆,主要针对建筑方面来说的一个名词◆◆■,它的范围很广,停车位★◆、车库是其中一部分。

  答: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对应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最高使用年限确定。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第一次见诸于法律■■■★★,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划分为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并在《解释》第2条规定了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具体界定标准■■★■,以此认定车位等特定空间是否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在《解释》第6条对《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进行补充规定,即将不符合规划的占用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规定为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业主共有。

  答◆◆◆★:购买专属地下车位◆★,既能轻松解决停车难问题,还可选择租赁给本小区业主或租住户◆■。有车位的配套,更利于住宅的转售和增值■★。

  答: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汽车坡道口附近应设有指示牌,在工程入口上方设有标志牌,并且应在工程入口附近墙体上悬挂了平时维护管理规定和平面示意图。人防工程是个密闭工程,其围护结构上不设采光窗口,人防工程与室外或与普通地下室之间,设有防护密闭门,且门上喷涂相应标识★★★◆◆★。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规定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答■■:最多可购买2个车位◆■■★■。在车位配比不超过1★■:1的情况下,购房人每购买1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1个产权停车位■■;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已销售完毕且车位办理了初始登记尚有车位未售出的★◆■★,建设单位将停车位销售情况在该项目建筑区内显著位置公示1个月后,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第二个停车位,但一套房屋或一个业主最多可购买二个车位。

  答◆■■:商品房小区内已购买地下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利人需转让商品房屋的,地下停车位应当一并转让★◆◆■★。需分别或单独转让地下停车位的,应当优先转让给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需出租的,应当出租给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

  (二)人防停车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平战结合■◆◆★”地下停车位,建设单位应用红色标注或划定范围,按照“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投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但须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③业主共有停车位建设单位不能租不能售★◆■。恩施州住建委2018年7月16日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三、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停车位,其租售方式应当与产权性质一致■★■◆★:(一)业主共有停车位◆◆◆■◆■。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公共架空层(经规划批准有封闭的维护结构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除外)等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以及土地出让条件及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配置的地上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现状,建设单位无权出售、出租。由业主大会决定将车位交由业主使用的方式■■■,相关收益及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住建部门对销售对象主体身份进行审核,对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停车位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故非小区业主不得购买他人小区停车位■■■◆★。

  (一)业主共有停车位。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公共架空层(经规划批准有封闭的维护结构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除外)等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以及土地出让条件及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配置的地上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现状,建设单位无权出售、出租★■■◆■★。由业主大会决定将车位交由业主使用的方式,相关收益及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答: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答◆◆★◆◆■:地上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停车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现状★★,建设单位无权出售、出租◆★◆■★。由业主大会决定将车位交由业主使用的方式,相关收益及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答: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面积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要求◆■■,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和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四)机械式停车位★◆★■★。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得销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租金扣除必要费用后由投资人所有★★★◆★。

  答:不一定,根据建筑区划规划而定。《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答◆■★★◆:可以,但目前银行车位贷款业务■◆■,只针对在该行办理了一手房贷款的客户,为客户办理同一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的消费贷款利率来执行■◆◆。不同银行对车库车位贷款业务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请咨询各大银行。

  连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上建设用地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但不超过其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答:不存在突然租售★■■,周边武汉、宜昌、重庆等多数城市都早已开始租售车位■★■★,随着恩施州3号令、恩施州住建7号文,以及最新的恩施州9号文的出台■★■■◆,趋势所在■★■★。如今城市车位趋势紧张,车位有时比房子更刚需。购买专属地下车位■■★,既能轻松解决停车难问题,还可选择对外出租,获取额外回报。有车位的配套,更利于住宅的转售和增值。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规划时★◆★★,应当依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功能■◆★◆★、规模、防护等级等内容◆■■。

  答:购买车位的还需要支出契税★◆★■■、不动产登记费、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租用停车位除需缴纳租金外■★■★,还需缴纳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湖北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恩施州3号令)、《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恩施州住建7号文)、《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措施》(恩施州9号文)■◆★★◆。